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

導讀: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即使是子女因違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行為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亦稱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即使是子女因違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行為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父母子女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亦稱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應該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三是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加以終止的;因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除非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也不能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養父母對養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前離婚案件中,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爭著要撫養子女,一是都不愿撫養子女。有些人出于利己主義目的,為了再婚,都不愿撫養子女,這不僅有悖于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而且也是違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法院應根據子女的權益、雙方的具體情況和子女的意愿將孩子判歸一方撫養,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撫養費。這樣,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保護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教育撫養子女是父母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子女染上惡習,父母可以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盜他人財物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即使是子女因違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行為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
父母子女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亦稱親子關系,是家庭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的法律,親子關系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另一類是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后者又分為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學業等方面對子女的全面培養;二是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當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三是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四是父母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為父母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人為地加以終止的;因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除非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也不能因為養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養父母對養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在當前離婚案件中,在子女撫養問題上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爭著要撫養子女,一是都不愿撫養子女。有些人出于利己主義目的,為了再婚,都不愿撫養子女,這不僅有悖于我國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而且也是違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法院應根據子女的權益、雙方的具體情況和子女的意愿將孩子判歸一方撫養,判令另一方支付孩子一定的撫養費。這樣,既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又保護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教育撫養子女是父母義不容辭的義務和責任,子女染上惡習,父母可以配合學校對孩子進行教育,如果子女偷盜他人財物構成犯罪,司法機關將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即使是子女因違法犯罪而被判刑,父母要求與親生子女脫離關系的行為也是違背法律規定的,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關系
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其生父生母不具有夫妻身份。我國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必須承擔非婚生子女的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同親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在法律上的區別,就是他們之間不一定發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般情況下,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因婚姻而派生,是一種姻親,但是繼父母與繼子女存在實際的撫養教育關系的,即構成事實的收養關系,雙方關系就成了擬制血親。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以繼父母撫養教育繼子女為法定條件,雙方便形成了法律擬制的血親,產生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繼養包括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也包括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繼養關系后,與生父母仍然保持權利義務關系,存在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不因繼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法律擬制血親。我國法律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說,養子女只與養父母存在單一的權利義務關系,這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是不同的。
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父母有撫養教育養子女的義務,也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養子女有贍養扶助養父母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也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養父母子女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因合法收養關系的成立而形成,隨著收養關系的解除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