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信用的債權人

導讀:
法院審理認為,某農民與某信用社簽訂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但該農民將承包的荒灘使用權抵押未經發包方同意,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合同未生效。依照《擔保法》第34條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依法承包的荒灘的使用權抵押。而且《擔保法》第42條又規定,以荒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對拍賣荒灘使用權及一輛貨車所得的價款,信用社無權優先受償,只能與債權人甲、乙、丙一起按債權比例受償。那么銀行信用的債權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審理認為,某農民與某信用社簽訂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但該農民將承包的荒灘使用權抵押未經發包方同意,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合同未生效。依照《擔保法》第34條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依法承包的荒灘的使用權抵押。而且《擔保法》第42條又規定,以荒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對拍賣荒灘使用權及一輛貨車所得的價款,信用社無權優先受償,只能與債權人甲、乙、丙一起按債權比例受償。關于銀行信用的債權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農民承包了某集體的荒灘,開發成水產養殖場。為了擴大養殖規模,某農民分別向甲、乙、丙借款6千元、8千元和1萬2千元,又向某信用社貸款20萬元,以養殖場占用的荒地使用權、一輛小貨車及自有的一間農村房屋作抵押。該農民獲得借款和貸款后,擴大了水產養殖場的規模,并將全部資金投入了養殖場的經營。但是該年當地洪水爆發,養殖場被沖毀,該農民無力歸還借款及貸款。信用社要求拍賣該荒地使用權、小貨車及房屋,從價款中優先受償。債權人甲、乙、丙得知該抵押合同中的荒地使用抵押未經發包方同意,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小貨車的抵押也未辦理登記,因此,甲、乙、丙向法院主張荒地使用權及貨車的抵押合同未生效,信用社不能從拍賣荒地使用權及貨車的價款中優先受償。法院審理認為,某農民與某信用社簽訂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但該農民將承包的荒灘使用權抵押未經發包方同意,也未辦理抵押登記,其抵押合同未生效。信用社與該農民簽訂貨車抵押合同后,也未辦理登記,該合同也未生效。只有一間農村的房屋,設立抵押后,合同即生效。因此,法院判決以荒灘使用權和貨車抵押的部分合同未生效,以房屋抵押的合同有效,信用社只能從拍賣房屋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評析
本案是一起抵押合同效力糾紛案。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強制抵押登記與自愿抵押登記相結合的制度,對于某些特殊的抵押物,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否則抵押合同不能生效。
本案的抵押物有荒地使用權、貨車、農村的房屋。依照《擔保法》第34條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依法承包的荒灘的使用權抵押。但是在本案中,承包人未經發包方同意,即將荒灘的使用權抵押,其抵押是無效的。而且《擔保法》第42條又規定,以荒地使用權抵押的,必須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該抵押合同又未經登記,因此,信用社不能取得對該荒地使用權的抵押權。同樣,以車輛抵押的,也必須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信用社與抵押人簽訂以貨車一輛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后,也未經登記,該抵押合同也未生效。只有以農村房屋抵押的部分,由于我國實行自愿登記制度,該部分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信用社只能以拍賣抵押的房屋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對拍賣荒灘使用權及一輛貨車所得的價款,信用社無權優先受償,只能與債權人甲、乙、丙一起按債權比例受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