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對債權人的好處(抵押債權人是什么意思)

導讀: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押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房屋擔保和抵押的區別一、概念不同1、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房屋擔保和抵押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2、擔保
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二、方式不同
1、抵押
(一)不動產抵押
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喪失其原有價值或失去其使用價值的財產,如土地(在中國僅限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如房屋等)等。
(二)動產抵押
是指以動產作為抵押物而設置的抵押。動產是指可以移動并且移動后不影響其使用價值,不降低其價值的財產(在中國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動產)。
(三)權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各種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客體的抵押,依據現行的中國法律,權利僅可用于質押。
(四)財團抵押
又稱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企業)以其所有的動產、不動產及權利的集合體作為抵押權客體而進行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稱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而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定的抵押,此類型實為各種擔保類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額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2、擔保
擔保方式指的就是擔保法規定的用擔保權責實現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尤其是保證屬于的就是人保了,我們經常所說的信用保證指的就是屬于物保性質。
三、作用不同
1、抵押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愿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抵押當出現違約時,賦予貸款人依法沒收特定的企業資產的權利,被廣泛用來減少與借貸相關的激勵問題(即在拖欠發生時使放款者可以獲得特定資產)。抵押物,指提供擔保的財產。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債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所訂立的,確認相互之間抵押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
2、擔保
債權的擔保所具有的社會經濟作用,即能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債權擔保制度作為擔保債權實現的重要制度,一開始就與金錢借貸關系息息相關。
現今,債權擔保的意義已不僅是單純的擔保問題,而且可能通過擔保借貸關系的安全實現來推動借貸關系的蓬勃展開,對促進資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視的積極作用。
從實質上講,資金融通是整個商品流通過程的貨幣表現。實物運動表現為貨幣資金的循環。
從經濟的角度看,資金的閑置就意味著實物的閑置,可見得資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這三種權利對債權人來說,最有利的是哪種?風險性分別是什么?
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押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當債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債務時,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產的一方有權扣留物品并享有對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優先受償占有物)
對債權人來說,最有利的是留置權。
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法律主觀:
人的一生難免會有遇到資金問題的時候,在萬不得已的時候不少人會選擇將房屋抵押。
一、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設立的抵押權的成立。抵押權是合同雙方預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雖由合同約定,但只是一種可能性,并不實際存在。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之后,抵押權才從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于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往往一致,因此長期以來,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中并不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認為合同成立即為生效;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對《擔保法》第41條的誤解即根源于此。新頒布實施的《合同法》則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承諾生效之時,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合同的生效時間,多數情況下,與合同的成立時間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明確區分,將有利于人們走出“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一律為無效合同”的誤區,同時也有利于對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的保護,維護交易安全。
依據《合同法》第25條、第44條及《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生效,體現了法律對抵押雙方合意的認可。登記這種物權公示手段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體現了法律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度和法律的價值取向。《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而《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規定,法定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此規定所直接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產并與債權人簽定抵押合同之后卻又拒絕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不能依據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登記義務。
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未登記還沒有生效,當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顯然,這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雖然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以彌補損失。但通過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張賠償損失的債的保護(提供抵押人為其他第三人時),甚至連債的保護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為債務人時);倘若依據合同生效來處理,債權人則可以要求對方依合同履行協助登記之義務,從而實現抵押權,得到物權之保護。顯然,后者于債權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結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條:
(1)因擔保人主體資格、權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導致的合同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企業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國家機關,以公益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的擔保。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強制性規定的擔保,主要是擔保物不合格導致的合同無效。如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或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或以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設定的擔保等。以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因其違法而無效。
(3)越權代表行為導致的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該擔保合同無效。若對僅因抵押合同應登記而未登記就視該合同為無效,顯然不符合無效合同設立的目的。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未能正確區分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從而將大量的抵押合同不成立問題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混淆了合同無效后的責任與合同不成立的責任;亦有將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都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消滅了大量本不該消滅的交易。因為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若生效要件得到補充或滿足,則可變為有效合同。
二、房屋抵押合同公證后有什么好處
1、房產抵押公證就是將自己的房屋房產抵押給他人,用于作為償還自己某債務的擔保,在自己的債務無法清償時,法院將該抵押的房產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2、房產公證一般是指公證機關根據貸款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法律行為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說不是房產交易的必要的環節,但房屋房產經過公證處的審查,房產抵押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三、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房屋抵押合同的管轄法院一般為房屋所在地的法院:1、凡是涉及不動產糾紛的案件,無論糾紛屬于哪種性質,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是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專屬管轄,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多數法院的作法。其依據在于《民事訴訟法》在確立不動產專屬管轄原則時,并不以案件糾紛專屬于某一性質為前提,而且不動產糾紛一律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審查涉案不動產的狀況,從而便于查明案情、對不動產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審理完畢后的執行。
2、不動產物權之訴訟專屬于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理由為因不動產而引發的債權訴訟并不直接以不動產上的物權為訴訟標的,其可能涉及訴訟標的為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不動產債權糾紛應遵循“兩便原則”,采取任意管轄主義,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綜上所述,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涉及房屋抵押借款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哪種好
房屋抵押都是我們一些人熟的不能再熟的了,可是對于房屋質押,有些人還是懵懂的很。其實,對于這兩種貸款來說,還是有一些區別的,亦也有各自的好處的。今天一起來分享,房屋抵押和房屋質押的區別?房屋抵押和房屋質押哪種好?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1、房屋產權仍然應該由產權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需要按期取息,而沒有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并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2、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質押按質物不同可分為動產質押、不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我國擔保法只規定了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3、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該財產稱之為質押物,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與抵押相比較,質押的特點是以質押物的以交付為前提,即質押權人必須占有質押物。
4、一般關鍵看擔保物是否交付給擔保權人,質押需要交付擔保物而抵押不需要,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抵押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那債權人就是抵押權人。
質押是指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故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把動產或者不動產移給債權人。
抵押和質押哪種比較好?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
3、房屋是不可以質押的能質押的只有房產證,對于房屋的他項權利只有抵押權和典權兩種,質押是對于動產而言的,房屋時不動產。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綜上,本文主要是講述了房屋抵押和房屋質押的區別,以及房屋抵押和房屋質押哪種好的相關問題,我們知道抵押和質押的債權人就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可以參照本文的區別,來選擇相對應房屋貸款的,對于哪種好,我是覺得合適就是好。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讓與擔保的區別和聯系啊?
抵押、質押與留置之異同
擔保物權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種形式: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權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立,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當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將該財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物的價款優先受償。了解那些財產可用于抵押、質押和留置,抵押、質押和留置有何特點以及設立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對于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 可用于抵押、質押與留置的財產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不得抵押的財產有:(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可用于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3、用于留置的財產,指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二、抵押、質押與留置的特點
1、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2、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的區別:(1)、合同標的不同。動產質押的標的為有形的動產;權利質押的標的為無形的權利。(2)、標的物的移轉占有方式不同。動產質押,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質物;權利質押,以證券化的債權設質,將設質情況通知債務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識產權設質,依法質押登記即移轉占有。(3)、質押的實現方式不同。動產質押,質權以對動產的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權利質押,質權人直接取代出質人的地位,行使出質人的權利。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質物移轉占有。(3)、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抵押與質押的共同點:(1)、抵押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2)、抵押與質押都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約定,當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或質權未受清償的,抵押物或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所有,(4)、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都有向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規定,(5)、抵押物與質押物都必須辦理登記的,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6)、抵押權與質權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同時消滅。(7)、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抵押財產;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賠償金,應作為出質財產。(8)、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的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9)、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超過債權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10)、無論抵押或質押,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對該抵押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價款的優先受償權。(11)、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轉讓所得價款應提前清償債權。(12)、抵押物不移轉占有;以股票出質設定質押,由于股票市場電子化,股票無須移轉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使用權等權利設定抵押;質押人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其他權利設定質押。
留置,指當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留置權與質權的區別:(1)、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2)、留置權人占有、扣留動產,是基于債務人不如期履行約定義務;質權人占有質物,是基于擔保債權的實現。(3)、留置權的實現,須留置權人給債務人規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債務人在此期限內清償債務,當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留置權人方可處置該留置物,實現債權;質權的實現,是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質權人通知出質人后,即可處置質物,實現債權,無須給出質人規定清償債務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時,不能依據留置權請求返還原物,而只能依據占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質物被他人占有時,質權人可依質權請求返還質物。(5)、留置權因留置物的喪失或因債務人提供相當的擔保而消滅;質權因質物喪失,并不能返還時而消滅。(6)、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7)、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5)、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有權收取留置物或質物的孳息。(6)、留置權與質權都與其各自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留置權、質權也隨之消滅。(7)、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然取得對該動產的留置權或質權。(8)、留置物或質物被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補足。(9)、留置權和質權都不受所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的限制,當留置權或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完成后,留置權人、質權人仍可對留置物、質物行使權利。
三、設立抵押、質押與留置應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設定抵押,應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抵押合同對抵押權的實現、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
2、 抵押物登記,是抵押權獲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徑,它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定抵押財產(擔保法第42條所列財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時生效;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財產抵押必須到相應的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否則,抵押合同無效。自愿登記的抵押財產,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價值不大的財產,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 抵押物登記的一般程序是:當事人申請,提交申請書,有關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權屬證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文書的原件或復印件,登記機關審查、登記、備案。
5、 金錢上設定質權,必須對金錢進行特定化,包括:特戶、封金和保證金。
6、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該合同是質押擔保產生的前提,是處理當事人糾紛的依據。質押合同可采用口頭形式,也可采用書面形式。
7、 質押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當事人將質物移交另一方時合同方生效。票據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起生效,票據質權的設定應從出質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交付給出質人時生效。
8、 行使留置權,需對債務人發出履行給付義務的通知,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不得少于2個月。
有抵押物的債權人和無抵押物的債權人享受同等待遇嗎?
一、抵押物妨礙債權人執行財產嗎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于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抵押物的存在阻卻了債權人執行財產的選擇權。擔保物的選擇權發生于借款合同簽定之時,在執行程序中,銀行不享有執行財產的選擇權。不動產擔保有別于保證,其特點是以特定的財產保證債權人債權的優先實現,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經登記生效后,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轉讓行為歸于無效。擔保法第33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34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可見,抵押是對債的保證,其所保證的債務是特定的。銀行在與公司簽定借款合同時,有選擇抵押財產的權利,并對抵押物進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銀行就不再享有選擇權。反之,債權人在保證擔保合同中的選擇權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債權人有選擇借款人承擔債務,亦可要求保證人承擔債務,還可要求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債權人如何執行抵押財產債權人選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應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抵押權的設定,是為保證債權的實現,限制抵押物進行流轉,具有穩定性和特定性。債務人對抵押物以外的財產,享有自由的支配和處置權,發揮財產流通價值,取得企業的經營效益。如果債權人在不放棄抵押權的基礎上,申請法院執行抵押人的其它財產,就會造成債務人的負擔過重,亦出現超值查封,不利于債務人的經營與發展,亦違反了不充許超值查封的法律規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車,因乙沒有給付修車費,甲留置乙的汽車形成留置物權。甲將被留置車輛處置后,仍不能足額滿足修車費及其它費用的情況下,才能對乙的其它財產主張權利。再如,丙將提單質押給丁,丁逾期履行義務,丙享有外分提單項下財產并優先受償的權利。換言之,甲放棄對維修車輛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車輛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關系;丙放棄提單質押權利,而要求丁給付現款,丙就不具有對提單項下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留置權、質權相同,是以物或權利的擔保保證債權的實現,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解釋》第302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為基礎。
房產抵押貸款會有哪些好處
用房子抵押貸款是目前常見的貸款方式,房產作為不動產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其用作抵押也不會影響房產的使用價值。但任何經濟行為都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作為房子的所有人,抵押貸款最大的風險在于不能按時還款所造成的銀行收房的風險。銀行作為債權人,在債務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必然會采取執行擔保物來實現債權,而作為債務人來講,這時可能面臨自己及家人無家可歸的風險。因此,律師在這里提醒大家,用房產抵押貸款時,首先要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一些民間的貸款公司雖然放款比較快,但是利息相對較高,而且在催討債務時手段相對粗暴,程序也不符合規定。其次,要合理評估貸款用途及資金風險,尤其是用唯一的住房抵押貸款,如果資金用途風險很大,很容易出現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這樣會產生較高的逾期費用;最后,抵押房產進行拍賣時,其價格相對較低,會產生資產縮水的風險。
留置、抵押、質押的區別
一、表達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現今多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2、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特點不同
1、留置: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產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2、抵押: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3、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規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權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但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留置權;
2、質押:質權由當事人約定創設,不存在約定排除質權;
3、抵押:當事人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