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擔保債權人是什么意思以及具體介紹

導讀:
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有擔保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或者拍賣抵押、質押財產、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即是擔保權人。無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有擔保債權人是什么意思以及具體介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有擔保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或者拍賣抵押、質押財產、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債權人即是擔保權人。無擔保債權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關于有擔保債權人是什么意思以及具體介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顧名思義,債權人是在債權債務關系中對債務人具有一定權利義務的人,如果再細分,可以分為幾類,我們需要對這方面有一定的了解,那么什么是有擔保債權人呢?對此很多人不是太了解,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什么是有擔保債權人
擔保債權人和普通債權人一樣,首先對債務人享有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按期清償債務。普通債權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債權能夠安全實現,要求債務人提供保證、財產的抵押等形式的擔保,這時該債權人就是有擔保的債權人。如果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有擔保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債務,或者拍賣抵押、質押財產、優先清償自己的債權。
擔保權人、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的含義
擔保權人和擔保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債權人即是擔保權人。
政府一般情況下不能擔保,《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1、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由于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因此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必須經債權人認可同意后才有效,否則,原保證合同仍然有效.
2、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涉及到三個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保證人的委托合同關系,保證人與債權人的保證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才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各不相同.因此,保證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個性質不同的合同來聯結并確定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三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它是保證關系產生的基礎;
債務人和保證人訂立的委托保證合同,這是一種委托關系;
保證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即保證合同,這是保證的本體.保證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與一般合同關系的成立與消滅一樣,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
同樣,只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證合同也才可以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一致協議,可解除的只能是委托保證合同,而保證合同中由于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因此他根本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無擔保債權
無擔保債權指沒有特別擔保的債權。
質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人的保證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一般保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且經訴訟或仲裁后仍不能實現債權人債權時由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連帶保證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