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分別是什么意思

導讀:
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實質就是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賦予抵押權人各項"自衛"的權利,以恢復對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物轉讓款來代替抵押物。那么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分別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實質就是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賦予抵押權人各項"自衛"的權利,以恢復對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物轉讓款來代替抵押物。關于抵押權人和質權人分別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質押權人又叫質權人,是指占有財產,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
保護抵押權人利益的積極權能之規定
抵押權的積極權能,是抵押權人為實現抵押權,而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采取的各種措施與手段,依據擔保法理結合《擔保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對抵押權人順序利益的保護。相對于一般債權而言,抵押權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有優先受償權。但就各抵押權人而言,相互間仍有一個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問題。依近代各國民法理論與實踐,所謂抵押權的順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次序,其解決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間的相互關系問題。大陸法系各國一般是以登記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權人有較后次序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學說稱為抵押權人之次序權。
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實質就是抵押權人在抵押權受到侵害時,賦予抵押權人各項"自衛"的權利,以恢復對抵押權的完滿狀態。我們認為,擔保法律對抵押權人利益消極權能的保護最主要體現在抵押權的保全方面。
在抵押權法律關系中,抵押權人不占有抵押物,于抵押權實現前,如抵押人的行為有害于抵押物,致抵押物價值減少,則將來實現抵押權時,抵押權人有可能很難實現優先受償權。鑒于此,法律賦予抵押權人有保全抵押權的權利,我們稱其為抵押權的保全權。依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的保全權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這是我國現行法上的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如果因請求停止上述行為而產生必要的費用,我們認為應由抵押人負擔。
(2)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的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我國《擔保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須注意的是,抵押物價值的減少非可歸責于抵押人的,如抵押人因此而獲得損害賠償時,抵押權人可在該賠償限度內請求抵押人提供擔保,若抵押人沒獲賠償,則抵押權人無權要求抵押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另外,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物轉讓款來代替抵押物。
(3)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當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追及權使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得以保留,從而保全了抵押權。
房屋抵押權人:房屋抵押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