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無法舉證共同債務

導讀:
債權人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把自己的債權轉讓嗎,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法院無法執行,債權人上門討債怎么辦,并且轉讓這個權利屬于債權人所有,債權人轉讓債權并不需要征求債務人 ...,5、資管公司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在報紙上發出催收公告,并對債務人借款合同上的送達地址送達相關材料,視為對債務人的送達催收,被銀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貸款),債務人如何讓新的債權人進行貸款償還,如果債權人采用威脅,甚至暴力手段,那債務人可以直接報警。
法院審判后,敗訴判決賠償,現在聯系不上原告,無法把賠償金給對方.怎么辦?
一般可交由一審法院轉交,法院不代收又聯系不上原告的可要求法院通知原告并記錄在案。
被銀行打包出售的不良資產(貸款),債務人如何讓新的債權人進行貸款償還?
你應該說反了,債權人讓債務人償還貸款才對。
國內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已經超過2萬億,不良率逼近2%的紅線,而對于不良貸款的清收工作費時費力,現階段銀行普遍沒有充足的技術力量來實現不良貸款的快速回現,所以在傳統處置手段中,不良貸款的核銷和打包轉讓就成了商業銀行的常用手段。
根據2012年財政部、銀監會《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商業銀行批量轉讓(10戶以上)不良貸款,需通過持牌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長城、東方、華融、信達),經過幾年的發展,門檻被進一步放低,批轉的規模降低為3戶,受讓機構除了國有資管公司,還有地方資管公司也成為合格受讓方。
因為我國行政體系內尚無債權登記機構,所以債權的轉讓在實務操作中主要就是分為幾個步驟,完成后,即視為債權已經從銀行轉讓:
1、銀行內部封包,確定組包資產,出具債權內評價格,向有資質的國有資管或地方資管發出邀請函;
2、收到邀請函的資管公司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參與銀行出讓債權的盡調工作,確定組包報價;
3、銀行組織公開掛牌,如有2家以上的資管公司參與,則組織競價;
4、競得資產包的資管公司與銀行簽訂債轉協議,在地區內的法制報或知名度較高的報紙上公開債轉信息;
5、資管公司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在報紙上發出催收公告,并對債務人借款合同上的送達地址送達相關材料,視為對債務人的送達催收;
6、資管公司以新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針對已判決的案件申請執行,或對已執行的案件申請變更執行主體。
上述幾個步驟完成后,基本上債權從形式到實質權力的轉移就全部完成了。之后讓資管公司就完全替代了銀行的地位,正常履行借款合同上賦予債權人的權力即可。債務人和保證人無還款能力的,債權人將執行擔保物(不動產或動產)用以清償貸款。
債務人無償還能力,法院無法執行,債權人上門討債怎么辦?
根據財政部的消息,下半年將推出個人破產制度,將嘗試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待個人破產制度建立之后,可以按制度落實。
在個人破產制度推出之前,我們仍然按照“欠債還錢”的慣例處置債務,債務人終身對自己的債務負責。
現在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不要說法院,就是玉皇大帝也沒有辦法執行。如果債權人上門討債,根據債權人的態度自己采取不同的態度。
如果債權人采用威脅,甚至暴力手段,那債務人可以直接報警。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但采用威脅和暴力手段也是違法的。當今社會不是楊白勞那個年代,不要怕債權人把“喜兒”抓去抵債。我不建議與債務人采取直接與債權人進行對抗,但要做好自我防范工作。
如果債權人沒有過激行為,就是正常的討債。那就要正常的溝通,說明自己的難處,在自己能力范圍內,適度還債。事情說清楚了,相信能獲得債權人的理解。
債權人來討債的時候,切忌不能采用“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這容易激怒債權人。債權人被激怒了,可能會情緒失控,做出非理性行為。如果你關注新聞,會看到許多債務人被債權人綁架、殺害的新聞。
債權人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把自己的債權轉讓嗎?
原則上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所以,從法律規定來看,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都是可以轉讓的。并且轉讓這個權利屬于債權人所有,債權人轉讓債權并不需要征求債務人意見,不需要獲得債務人同意。畢竟,對于債務人來說,基本就是負責履行債務而已。將款項還給張三,還是還給李四,這個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當然,畢竟債權債務也與債務相關。所以《合同法》也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若是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通知債務人,那對于債務人則沒有效力。債務人可以按照原先約定向原債權人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至于債務人根據原先合同約定, 依法享有的抗辯等權利,對于新債權人同樣可以行使,并不受影響。
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還能起訴債務人嗎?
不能。
根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已通知債務人的,如債務人違約,債權受讓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盡管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債權轉讓對外效力),但不影響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效力(債權轉讓內部效力),此時債權人再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將嚴重違反債權轉讓約定。
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受讓人可以直接起訴債務人,人民法院向債務人送達的起訴狀可以起到債權轉讓通知的作用,視為債權人完成了債權轉讓通知義務,最高法院有案例支持該觀點。
債權人完成債權轉讓后,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債務人,但不排除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將債權人追加為案件第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