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舉證

導讀: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舉證:債權人需要證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而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并不了解相應的法律規定及舉證責任,也缺乏相應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舉證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需要證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而很多情況下債權人并不了解相應的法律規定及舉證責任,也缺乏相應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 向法院申請調取夫妻之間的銀行流水
通過法院調查取證,彌補債權人自行舉證的不足。需要說明的是,夫妻之間以及非舉債配偶名下的流水,法院是否允許調取有不同觀點。但在債權人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時,律師值得嘗試通過調取流水獲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
2. 非舉債配偶沒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開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 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產經營,非舉債配偶通過其經營活動獲得利益。
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兩個司法裁判規則在建銀文化產業股權投資基金(天津)有限公司訴金某合同糾紛一案中,北京高院對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界定如下: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非常復雜,主要是指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或者雖由一方決定但另一方進行了授權的情形。
判斷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屬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要根據經營活動的性質以及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綜合認定。夫妻從事商業活動,視情適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共同投資以及購買生產資料等所負的債務。
1. 夫妻倆均擔任公司股東,且借款用于該公司的經營活動。
2. 非舉債配偶盡管并非股東,但擔任公司管理要職,能夠對公司決策作出影響,且公司經營收益及于家庭的,視為夫妻共同經營。
認定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關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債權人負有舉證義務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債務的負擔系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從保護未舉債配偶一方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角度,該條規定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從保護債權人、保護交易安全的角度,該條規定還是有些粗陋。
實踐當中,關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舉債合意)方面的舉證比較好理解,即如果債務人的配偶否認,債權人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就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由債權人舉證,這就讓人很難理解,讓債權人舉出證據證明債務人借款的用途去向根本不太可能。
很多法官在債務人陳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情況下,只要債務人配偶否認,仍然以債權人舉證不能判決不支持。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借錢的都是親戚或朋友關系,出于樸素的情感,很少有借錢時還要求借款人的配偶簽字的情況,將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的舉證責任強加給債權人,明顯有些武斷,不利于法律對善良誠信的保護,同時也有違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
在判斷債務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時,如果被告及其配偶缺乏借款的合意,律師可以從以下五點尋找共同債務線索:
一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后存在大額資金往來;二是非舉債配偶沒有固定工作,且借款后有大宗開支,推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三是借款用于一方名下公司生產經營,非舉債配偶通過其經營活動獲得利益;四是夫妻倆均擔任公司股東,且借款用于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五是非舉債配偶盡管并非股東,但擔任公司管理要職,能夠對公司決策作出影響,且公司經營收益及于家庭的,視為夫妻共同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