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
對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首先,該債務應系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則應結合債務金額大小、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交易習慣等認定,(三)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如何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若要證明系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債權人就此負擔舉證責任。
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婚前你的負債依舊是你的負債,婚后你配偶的負債可能會成為你的負債。
一、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二、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三、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四、如何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五、夫妻一方欠債被起訴可以凍結另一方的銀行卡
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民法典》第1064條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規定了三種一般情形:
(一)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婚內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關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可以參考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顯示的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的八大種類(即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并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如雙方的職業、收入等)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哪些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認定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等因素綜合予以判斷。根據司法實踐情況,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認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
(一)債務金額明顯超出債務人或當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費水平的;
(二)債務發生時處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協議離婚或離婚訴訟過程中的;
(三)債權人明知或應知債務人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仍大額舉債的;
(四)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已大額負債無法償還,仍繼續出借款項的。
如何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
對于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若要證明系用于共同生產經營的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債權人就此負擔舉證責任。對于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首先,該債務應系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是否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則應結合債務金額大小、夫妻關系是否安寧、當地經濟水平、交易習慣等認定。其次,生產經營活動應具有經營共同性,包括經營合意與共同參與兩部分,但共同參與的形式則可以體現出不同的狀態。最后,款項應用于生產經營活動當中,且經營所得收益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并非構成要件。與此同時,債務是否為侵權之債并不影響共同生產經營的認定。
夫妻一方欠債被起訴可以凍結另一方的銀行卡
如果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一方債務不是用于婚后家庭需要,一般都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財產來清償債務,所以另一方的存款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可以被凍結的。
認定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除了情形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或者證據十分清晰,否則都需要根據債務形成過程、夫妻關系等因素加以判斷是否夫妻共同債務。
什么樣的債務算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男)在老家縣城經營一家超市,由于進貨渠道廣,超市里的產品種類豐富、價格低廉,故李某超市的生意很好,也賺到了些錢。但即便如此,守店也是個枯燥辛苦的工作,超市經營了沒兩年,原來不抽煙的李某不僅每天抽一包半香煙,還掉進了賭博的大坑。自打李某迷上賭博后,李某前前后后找人借了七八十萬元。親戚朋友都借遍,后來甚至把房子抵押了借高利貸。
為了這個事情,妻子金某和李某沒少吵架,李某保證書也寫了好幾張,可就是戒不了賭。抵押房子借的高利貸就像個無底洞,僅是利息就把人壓得喘不過氣,翻不了身。這幾天眼看著本金要到期了,李某干脆自己出去躲債了。
金某在網上咨詢律師,律師說她老公借錢時她沒簽名,事后沒追認,這筆錢也不算“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金某不用歸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為夫妻共同債務條款。此條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邏輯是: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圍內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為夫妻共同債務;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一方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則,婚前債務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所以,婚前債務一般為個人債務。同時,離婚時,夫妻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夫妻共同債務。所以,離婚不能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李某借錢時金某沒簽名,事后也沒追認,故不存在“共債共簽”。這筆錢是李某為了賭博所借,也不算“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而且賭博是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這種非法之債也不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金某不用歸還李某所借的債務。
要特別注意的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雙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無須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而且另一方也會是該筆債務的受益人,故另一方也因夫妻家事代理、權利義務相匹配等法律原則,需要共同償還該筆債務。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原則上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需舉證證明。如果舉債人的配偶一方反駁,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其舉證證明所負債務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我國實行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有共有制,因此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基礎是夫妻財產共有制,而夫妻共同債務的核心要素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無論配偶雙方是否共債共簽,是否知情,一般以核心要素作為認定的標準之一。夫妻共同債務存在夫、妻和債權人三方的法律關系,對任意一方的側重保護必然會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失衡,如何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是處理此類案件的關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