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

導讀:
一、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原則上認為是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那么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原則上認為是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關于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債權人能夠證明婚前一方所負債務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為夫妻共同債務
對于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原則上認為是舉債的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主張其配偶承擔償還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應作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二、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外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主張債務是對方個人債務,夫妻一方需要盡到如下的證明責任:
(一)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舉債的一方在城里債權債務的時候明確約定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
(二)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夫妻一方需要對債務人知道此約定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五)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為夫妻債務認定。
三、法院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依職權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不可以僅憑借條、借據簡單認定。
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判斷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這樣做是因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與債權人刻意制造債務的假象迷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