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效力如何?次債務人的責任有哪些

導讀:
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效力如何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如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以債務人、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失。這樣,在共同的債務數額范圍內,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應負有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債務的責任。債務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權訴訟所作的由次債務人代位清償債務的判決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債務清償責任。那么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效力如何?次債務人的責任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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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債務人次債務人的效力如何
對次債務人來說,債務人對其享有的權利,無論是債務人自己行使還是債權人代位行使,次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無影響。因此,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一切抗辯均可向債權人主張。
如不可抗力抗辯、訴訟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權利瑕疵抗辯等等。但是這種抗辯應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之前所產生為限。
如經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債權人對次債務人的代位權成立,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以債務人、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失。
次債務人的責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這一規定表明,債權人行使債權人代位權所作的代位權訴訟一經法院確認成立,就所確認的債款數額,次債務人向債權人負有直接清償的義務和責任,原來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而在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形成了一種新的且為生效判決所確認的債權債務關系。
這顯然是一種債的轉移,即由債務人對債權人所負的債款數額轉嫁為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該債款數額。
在債權人進行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在取得了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清償權利的同時,卻喪失了原本既有的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主張和清償權利。
這樣,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最終后果,不僅沒有使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基礎上拓展到次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內,反而使債權人的債權權利的實現又處于一種新的風險境地,甚或增添、擴大了債權人的債權風險。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這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數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同時也不能超過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款額。
這樣,在共同的債務數額范圍內,債務人、次債務人均應負有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債務的責任。
代位權制度的設立,也就設定了與債務人負有連帶關系的次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這實質上是一種法定的連帶責任,以此保證擔保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所以,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對代位權訴訟確認數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不能以法院就代位權訴訟所作的由次債務人代位清償債務的判決為由,推卸其原本既有的債務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