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配事項

導讀:
本案的關鍵在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擔問題。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或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債務人劉某及其妻花某稱劉某已將其夫妻對財產約定的協議向債權人靳某出示。對其主張劉某夫婦應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靳某在將錢出借時確知劉某夫婦已有財產約定。因此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將劉某店中的商品予以處理用于清償劉某欠靳某的債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那么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配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本案的關鍵在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擔問題。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或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債務人劉某及其妻花某稱劉某已將其夫妻對財產約定的協議向債權人靳某出示。對其主張劉某夫婦應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靳某在將錢出借時確知劉某夫婦已有財產約定。因此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將劉某店中的商品予以處理用于清償劉某欠靳某的債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配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研究后仍然裁定查封了劉某店中包括煙酒在內的全部商品并在劉某仍拒不履行的情況下委托拍賣行把商品予以變賣所得價款清償了劉某的欠款。
本案的關鍵在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及舉證責任分擔問題。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夫或妻對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的債務第三人知道約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是一項新規定對此規定中第三人知道如何判斷什么情況下可認定為第三人知道是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進行約定甚至對婚姻存續期間特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約定夫妻以外的人是很難知道的。當前我國法律也沒要求須進行公示即使對這種約定進行了公證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記第三人也是難以知道的。事實上對大多數夫妻來說他們也不愿將這種約定進行公示。因此在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時債權人是很難知道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是否有約定。在此情況下如果要求債權人或第三人知道或者推定他們應當知道就勢必損害債權人或第三人利益使其合法債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也容易使夫或妻以有約定為借口而逃避債務。所以第三人是否明知應當由夫或妻已明白清楚地告知第三人。是否已告知也應當由夫或妻負舉證責任否則就不能以有約定為由而對抗第三人。本案即屬此種情況債務人劉某及其妻花某稱劉某已將其夫妻對財產約定的協議向債權人靳某出示。對其主張劉某夫婦應承擔舉證責任。而其并未提供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靳某在將錢出借時確知劉某夫婦已有財產約定。因此法院通過法定程序將劉某店中的商品予以處理用于清償劉某欠靳某的債務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