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都有哪些形式?

導讀:
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分別有獨立抗辯和從屬抗辯、永久抗辯和一時抗辯、法定抗辯和約定抗辯等等,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分類。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那么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都有哪些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分別有獨立抗辯和從屬抗辯、永久抗辯和一時抗辯、法定抗辯和約定抗辯等等,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分類。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關于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都有哪些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訴訟上的抗辯權分別有獨立抗辯和從屬抗辯、永久抗辯和一時抗辯、法定抗辯和約定抗辯等等,根據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分類。
1、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2、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1)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為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復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通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2)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當事人在相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可行使抗辯權暫時拒絕相對方的請求。一旦相對方已為對待給付并提出請求給付時,則一方無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方的請求立即發生效力。不安抗辯權也屬于一時抗辯權,有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因他方當事人的財產顯形減少而有難為對待給付之情形時,在他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辯權,暫時拒絕他方的請求。
3、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1)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525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527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687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
(2)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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