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

導讀:
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第一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區別對待。故應當區別對待城市和農村的小微企業;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在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進行審查等,以此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此分別作出裁決。基于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應歸于無效。那么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第一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區別對待。故應當區別對待城市和農村的小微企業;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在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進行審查等,以此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此分別作出裁決。基于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應歸于無效。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一般借貸關系中,法律對借款合同的主體資格沒有特殊的限制條件,只要符合合同主體的一般規定就行。但是,依據我國有關金融機構的法律規定,從事商業貸款業務的,只能是依法設立,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借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在經過金融審批手續后,其具有金融從業資格且款項來源合法,公司在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從事金融活動,并以實際經營放貸業務、以放貸收益作為企業主要利潤來源,在借款合同形式內容均合法的前提下,無論放貸對象如何,均可認定為有效。借款人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應當如實的履行合同上的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額貸款公司對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區別對待。理由如下:我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宗旨進行了限定,即是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故其雖然和借款人達成了合意,簽訂了法律規定,但其只能限定于農業生產,并不是一概而論的包括所有的小微企業。故應當區別對待城市和農村的小微企業;對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在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進行審查等,以此認定不同借貸行為的性質與效力,對此分別作出裁決。
《中華公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只是部門規章,其明顯的與我國的強制性行政法規即《貸款通則》相沖突,并且到目前為止并無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規對企業間借款合同作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微小企業進行貸款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雖然雙方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但客觀上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之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外發放貸款的借款合同應歸于無效。在無效后果的處理上,因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借款人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當地的同期同類貸款平均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