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間借貨合同的效力認定

導讀:
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的問題,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認定為無效。合同法對企業間借貸的效力認定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認定企業借貸效力的依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應明確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釋,明確確認在處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時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遵循的原則、規則,從而更好地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好有關案件。那么公司之間借貨合同的效力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的問題,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認定為無效。合同法對企業間借貸的效力認定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認定企業借貸效力的依據。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應明確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釋,明確確認在處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時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遵循的原則、規則,從而更好地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好有關案件。關于公司之間借貨合同的效力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效力問題,民法通則和原經濟合同法、借款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都未作出明確規定。但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之間借貸的問題,一直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即一律認定為無效。對此,有關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作了明確確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 15號)中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發布的《貸款通則》中也明確規定:借款人應當是金融機構(第21條)。
合同法對企業間借貸的效力認定問題,也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按照該法第52條關于合同無效的規定,在具體確認合同無效時,只有具備一方以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五種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為合同無效。如適用上述規定認定企業借貸合同效力時,只能涉及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兩種情形。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并沒有禁止企業間借貸的強制性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只是行政規章,不能作為認定企業借貸效力的依據。因此,不能以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為由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無效。因此,如果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無效,只能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為理由。但從整體上看,企業間的借貸問題,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關系不大。以此理由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無效,實在有些牽強。
由于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企業借貸的效力間題,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雖然是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實施的,但與合同法沒有根本的抵觸,因而在未正式廢止前,仍應當是有效的。也正因此,不管對民間借貸問題如何看待,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企業借貸合同無效是必然的選擇。但從上述分析看,存在著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對此,我們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根本的途徑是國務院盡快將《貸款通則》上升為行政法規,或新制定出有關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行政法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應明確制定出新的司法解釋,明確確認在處理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時應當適用的法律規定和遵循的原則、規則,從而更好地指導各級法院依法妥善處理好有關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