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權?如何運用抵押權!

導讀: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自愿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還抵押人,不能足額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那么什么是抵押權?如何運用抵押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自愿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物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還抵押人,不能足額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關于什么是抵押權?如何運用抵押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提供給債權人或他人做抵押的話,此時會存在一個抵押權,而債權人就是作為抵押權人存在。但實踐中,具體提供抵押的情況不同,就導致抵押權的內容不同,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什么是抵押權?如何運用抵押權!
什么是抵押權?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79條有明確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可知,抵押權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期限限制的,抵押權人必須在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及時行使,否則過期沒有行使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當時的抵押權就白設定了。
如何運用抵押權?
對于抵押權的設立不僅直接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還及于抵押人的一般債權人和其他與抵押物有利害關系的人,因此法律對抵押權的設立有嚴格的形式要件。抵押登記是指在不動產或特殊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時,按照法律規定在抵押物登記機關進行抵押情況記載的法律程序。根據抵押物的不同類型,抵押登記分為必須辦理的抵押登記和自愿辦理的抵押登記:必須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建筑物、土地等不動產時,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未在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未設立抵押。自愿辦理的抵押登記是指當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等特殊動產時,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具體是指當該財產上存在其他已登記抵押權時,如果其他抵押權人對未登記的抵押情況并不知情,即使未予登記的抵押合同先于已登記的抵押合同生效,辦理了登記的抵押權人也能先于辦理登記的抵押權人就該特殊動產得到清償。
當抵押物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對抵押物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并就抵押物的價款清償到期債權。抵押物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還抵押人,不能足額清償的部分由債務人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以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優先于未辦理登記的受償,登記有先后順序的按照順序受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