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執行擔保的概念以及程序

導讀:
執行擔保的概念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人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的程序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決定是否暫緩執行。在暫緩執行期限內,被執行人或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回復強制執行。那么闡述執行擔保的概念以及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擔保的概念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人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的程序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決定是否暫緩執行。在暫緩執行期限內,被執行人或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回復強制執行。關于闡述執行擔保的概念以及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人的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和擔保人的財產。法律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在執行保證成立的前提下,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執行保證能否成立,即執行保證的效力不能確定,申請人的利益受到保護的情況下,往往會出現這一問題,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執行擔保的概念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人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是一種協調保障機制,目的在于順利的執行完結:被執行人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雖有財產但依然提供擔保以暫緩執行,緩解被執行人壓力的同時保證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實現。
執行擔保的程序
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再由法院決定是否暫緩執行。如果提供擔保物,則,應將擔保物移交給法院,不動產等需要登記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提供保證人擔保,則,需要簽訂書面擔保合同。暫緩執行期滿后,被執行人仍不執行,則,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保證人擔保的特別規定
保證人必須具備代為履行或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如果保證人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據此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審結后被執行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判決未確定擔保人的責任,法院也可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如果保證人在審理之前提供擔保,則,法院不能直接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除非生效裁判文書中已經明確了擔保人的責任。
執行擔保暫緩執行的期限
暫緩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是,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則,暫緩執行期限應當與擔保期限一致,最常不超過一年。如果擔保沒有期限,則,法院可以酌定暫緩期限。
在暫緩執行期限內,被執行人或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回復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