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通常應予認可,接受擔保;認為擔保手續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擔保,也可以要求擔保人補辦手續;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不應接受擔保。那么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通常應予認可,接受擔保;認為擔保手續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擔保,也可以要求擔保人補辦手續;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不應接受擔保。關于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時候,都是去銀行借錢,在自然人債權人與債務的關系中,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實現清償,債權人一般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么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擔保申請一般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以便執行法院進行審查。
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財產提供質押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移交質物,并占有質物,對不能移交的財產權利,應當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時,凡是依法應當登記的都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對可登記的可不登記的盡可能辦理登記手續,以免第三人對抗。
3、經申請人同意
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后,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為執行擔保直接涉及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執行人同意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示,是執行擔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
4、人民法院審查
執行法院受理擔保申請和擔保書后,應當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
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審查擔保物是否屬于擔保人所有,擔保人是否有處分權,非其所有的財物或無處分權的不得作為擔保物;
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期限是否明確。
5、人民法院認可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也同意擔保,不一定就能產生擔保效力,還需經法院認可。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通常應予認可,接受擔保;
認為擔保手續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擔保,也可以要求擔保人補辦手續;
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不應接受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