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

導讀: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怎樣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那么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怎樣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關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多數時候人民都是去銀行借錢,在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中,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實現清償,債權人一般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債務人不履行清償義務的,可以申請執行擔保。那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什么呢?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法院執行擔保人的程序是怎樣
1、被執行人主動提出申請
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要想達到延緩執行的目的,應當主動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的申請。執行擔保申請一般應書面提交給執行法院,以便執行法院進行審查。執行法院不應主動依職權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特別是不能在明知被執行人根本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強迫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2、移交擔保物或辦理登記手續
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應當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移交質物或辦理登記手續。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財產提供質押時,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移交質物,并占有質物,對不能移交的財產權利,應當依照《擔保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當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抵押時,凡是依法應當登記的都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對可登記的可不登記的盡可能辦理登記手續,以免第三人對抗。
3、經申請人同意
被執行人在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擔保申請后,須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取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為執行擔保直接涉及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申請執行人同意是其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表示,是執行擔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條件。
4、人民法院審查
執行法院受理擔保申請和擔保書后,應當審查擔保是否符合擔保的條件;審查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是否已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是否合格;審查擔保物是否屬于擔保人所有,擔保人是否有處分權,非其所有的財物或無處分權的不得作為擔保物;審查擔保人的擔保范圍和擔保期限是否明確。
5、人民法院認可
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也同意擔保,不一定就能產生擔保效力,還需經法院認可。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符合法律規定的,通常應予認可,接受擔保;認為擔保手續欠缺的,可以不接受擔保,也可以要求擔保人補辦手續;認為不符合擔保條件的,不應接受擔保。
執行擔保的保證方式的適用
《擔保法》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是第三人以自己的信譽和清償能力自愿為債務人作保的行為。
執行擔保中的保證,是指保證人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向人民法院保證,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由其代為清償的行為。執行擔保中的保證,總體上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由于執行保證是一種特殊擔保,與《擔保法》中保證有所區別,在適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擔保法》中的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而執行保證的保證人同時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前者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后者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保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要以合同形式與債權人確立保證擔保關系,而執行中的保證人,出具意思表示明確、內容合法的保證書,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認可,執行保證即告成立。
3、《擔保法》將保證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責任保證。在執行程序中,對一般責任保證的執行,必須先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只有在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由于這兩種保證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執行保證通常適用連帶責任保證,而不宜適用一般責任保證。
執行擔保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