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是怎樣的

導讀:
凡以擔保法第42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我國擔保法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將抵押物的登記分為兩種。凡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必須進行登記,不等記抵押合同不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抵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的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即登記對抗主義。那么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凡以擔保法第42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我國擔保法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將抵押物的登記分為兩種。凡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必須進行登記,不等記抵押合同不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抵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的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即登記對抗主義。關于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合同的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稱為登記對抗,依照《擔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抵押的,必須登記,否則抵押合同不生效,那么自愿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是怎樣的呢?對于這些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我國擔保法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將抵押物的登記分為兩種。凡以擔保法第42條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我國擔保法根據抵押物的種類不同,將抵押物的登記分為兩種。
凡以擔保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必須進行登記,不等記抵押合同不生效;以其他財產作抵押的,當事人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抵押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效力,但非經的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此即登記對抗主義。
所謂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指抵押合同依當事人的合意成立后,對于第三人而言,非經登記者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不能主張其有效,此時若抵押人將抵押物轉移,對于善意取得該物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權人及時清償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