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有效嗎

導讀: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所規定的區分原則,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該自身予以判斷。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形下,抵押人負有兩種義務,一是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二是承擔合同上的擔保義務。抵押人違約未給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不成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此時構成請求權競合,債權人可以擇一行使。那么沒有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根據物權法所規定的區分原則,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該自身予以判斷。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形下,抵押人負有兩種義務,一是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二是承擔合同上的擔保義務。抵押人違約未給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不成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此時構成請求權競合,債權人可以擇一行使。關于沒有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是一種擔保,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履行合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一種抵押,需要簽訂合同,如果沒有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我國《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有所區別和沖突。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依據《物權法》第178條之規定,《物權法》施行之后,《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應適用《物權法》的規定。
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的請求權類型
按照區分原則,在抵押合同有效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兩種請求權。
第一是登記請求權,即登記權利人針對登記義務人,請求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
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擔保義務的權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設立抵押權,就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權,也可以通過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擔保權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抵押人與債權人基于抵押合同所創設的擔保權利在性質上屬于債權
債權人行使不同請求權的結果分析
當抵押人違約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人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抵押合同上擔保義務等三種責任。未辦理抵押登記與抵押人無關時,抵押人僅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具體如下:
1、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在能夠繼續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當債權人行使登記請求權,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抵押人應承擔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2、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
在不能繼續辦理抵押登記,例如抵押物被查封的的情況下,當債權人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未進行抵押登記給其造成損失時,參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
無論抵押人是否違反抵押登記的義務,根據區分原則,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當事人之間訂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來清償債權,也就是說,只要主債務人未依約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就該標的物變價來實現債權。
所不同的是,在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權,在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承擔擔保義務。
根據物權法所規定的區分原則,是否辦理抵押權登記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該自身予以判斷。抵押合同有效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情形下,抵押人負有兩種義務,一是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義務,二是承擔合同上的擔保義務。
抵押人違約未給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不成立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此時構成請求權競合,債權人可以擇一行使。債權人行使不同的請求權,會導致抵押人承擔不同性質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