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單位索要追償期已繳納的保險費而不給怎么處理

導讀:
據此,勞動者也無權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換言之,不論勞動者是否提出請求,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中其應繳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以及標準不因勞動者的單方意愿而予以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那么向單位索要追償期已繳納的保險費而不給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勞動者也無權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換言之,不論勞動者是否提出請求,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中其應繳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以及標準不因勞動者的單方意愿而予以減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關于向單位索要追償期已繳納的保險費而不給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可以協商減免社會保險費《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根據前述法律法規可知,社會保險費的性質屬于一種國家強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具有保險性質的、勞動者為保險受益人的保險基金,由國家作為基金投資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的期待權,以奠定其在生病、年老等特定情況下生存與發展的經濟基礎。
據此,勞動者也無權放棄由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換言之,不論勞動者是否提出請求,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中其應繳比例,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以及標準不因勞動者的單方意愿而予以減免。
社保費用的申報繳納屬于用人單位、勞動者、社保經辦機構三方的關系,因社保費用的申報繳納、補繳不屬于勞動爭議,不能通過訴訟、仲裁程序處理,屬于行政范疇,只能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或社保費征收機構查處。
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依法查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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