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合同中需要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導讀: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那么物業服務合同中需要約定的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關于物業服務合同中需要約定的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首先,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公布的指導價范圍內重新約定。合同履行期間,物業服務成本因政策性因素或服務項目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動,如要調整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就物業服務成本變動情況進行公示,并經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雙過半業主)同意。
(一)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墻、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二)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三)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四)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五)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六)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七)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八)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九)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十)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十一)節日裝飾的費用;
(十二)管理者酬金;
(十三)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十四)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十五)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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