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導讀:
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成立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發生在小區內的車輛被盜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僅成立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僅在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時承擔責任。除此之外,除非物業合同中有特別規定或者是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否則,物業公司在已盡到基本安保義務的情況下不再承擔責任。那么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公司有責任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成立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發生在小區內的車輛被盜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僅成立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僅在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時承擔責任。除此之外,除非物業合同中有特別規定或者是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否則,物業公司在已盡到基本安保義務的情況下不再承擔責任。關于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公司有責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汽車停放在小區被偷,物業公司有責任嗎?這是近年來小區管理中出現的比較多的物業糾紛。物業公司收取了停車費,那么對此該不該負責任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詳細講解: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有責任嗎?
一、兩種法律關系及其法律責任
1、一般性物業服務合同
當物業公司有違一般性的物業保安義務并造成管理區域內財產滅失的,應根據其違約程度確定需承擔的責任和具體賠償額。
2、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或無償地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約定期限屆滿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其特征有: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只臨時轉移占有權;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的,也有無償的。
我國《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至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我國對保管合同原則上是采要物說,即判斷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要求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還要求交付了保管物,兩者缺一不可。保管合同的實質要件,要求托管人實際轉移保管物的占有,并在領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
關于保管合同的責任承擔,我國《合同法》第374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毀、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小區車輛被盜的法律責任分析
物業公司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管理義務,是維護車輛秩序的物業管理義務還是構成合同法上的保管義務?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成立車輛保管合同關系,物業公司對發生在小區內的車輛被盜應當承擔保管不善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僅成立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物業公司僅在未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時承擔責任。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保管合同關系,那么,根據保管合同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就要承擔車輛被盜的大部分甚至是全部損失;如果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則僅在管理不到位時承擔與之相適應的責任,即使賠償也只占實際被盜車輛價值的很小部分。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小區有償停車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實質要件。如前所述,保管合同要求托管人實際轉移保管物的占有,并且在領取保管物之前事先通知保管人。從小區車輛停放的合同形式來看,業主通過每月向物業公司繳納一定數額的停車費用,將車輛停放在小區指定位置,表面上物業公司似乎已實際管理車輛,但實際上,車輛管理權還是由車主本人掌控,車輛的占有并沒有實際發生轉移,車主仍可隨時使用車輛,并不需要事先通知物業公司。上述特征與保管合同的構成要件大相徑庭。
第二,從物業公司設立的目的來看,小區全體業主為了能夠獲得一個良好的居住環境,委托物業公司對其所在的小區進行管理,提供服務。物業公司履行職能是基于小區全體業主的委托,目的是為了維護好全體業主或大多數業主的共同利益。因此,維護好小區居民的財產安全是物業公司的一項重要職責,但物業公司是否負有絕對的安全和保管義務?這無疑是不現實的,事實上也不可能做到。物業公司對小區應盡的基本安全義務,包括安排保安對小區進行連續巡邏,安置必要的小區周邊監視裝置,實行門衛登記制度等。除此之外,除非物業合同中有特別規定或者是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失和故意,否則,物業公司在已盡到基本安保義務的情況下不再承擔責任。
第三,從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分析,等價有償是民事活動的一般準則。物業公司作為盈利性的機構,自身要追求一定的經濟利益。此時,經濟利益的獲取,表現為物業公司通過提供優質、良好的物業服務,來贏得大多數業主的認可,從而獲取一定數額的物業管理費用。反過來,一定數額的物業管理費用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物業公司的服務手段和服務質量。從小區停車費繳納的數額來看,通常是車主每月繳納數十到數百元不等的費用,該費用相對車輛的價值而言,自然微不足道。當物業公司在已盡到基本管理義務的情況下,再就車輛的價值進行賠償,顯然有失公平。另外,就停車費的性質而言,小區的資源歸全體業主所有,車輛地面固定停放位置屬小區全體業主所有,除對停車費有特別約定以外,停車費應納入物業維修基金,歸全體業主所有,以用于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也就是說業主的停車費仍然是歸業主所有,停車費并非保管費。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業主的代理人,小區車位的劃定與使用實際上是為了全體業主的利益,保障小區內空間的合理使用。
為避免因小區車輛受損或失竊而產生糾紛,業主與物管公司雙方應及時明確停車管理的性質。業主應加強安全意識,如及時投保財產保險,轉嫁和降低風險。就物管公司而言,可從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出發,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