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催收物業費有法律依據

導讀:
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某些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屆滿,因此對超過合同期限的物業費,因無合同約定,故有權拒絕交納。因此,業主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催收物業費有法律依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某些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屆滿,因此對超過合同期限的物業費,因無合同約定,故有權拒絕交納。因此,業主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催收物業費有法律依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家都知道居住在小區里的住戶,都是應該交物業管理費,要是出現一些意外情況,有些人會想到拒交物業費,本文介紹一下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催收物業費有法律依據。
一,催收物業費的渠道有哪些?
2.收費小組:一組以客服牽頭,保潔為組員,此小組占整個收費工作的三分之一;第二組以經理牽頭,所有秩序員是組員,解決客服無法完成的收繳;
3.通過業委會向業主宣傳,鼓勵交費;
4.從業主中選擇既支持物業工作又在業主群中有較高影響力的業主協助交費;
5.法律保障和支撐:以文件為主,盡量不通過訴訟解決問題。
二,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1,有些業主認為自己并未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開發商還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對其無約束力,自己不知曉且不認可該合同內容,因此拒絕交納物管費。
對此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并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2,某些業主辯稱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屆滿,因此對超過合同期限的物業費,因無合同約定,故有權拒絕交納。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后,若物業服務企業繼續為小區提供服務,業主也接受了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物業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均應履行相應的合同義務。在上述情況下,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有些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對其催收過物業費為由,對物業服務企業主張的訴訟請求中超過3年訴訟時效的物業費拒絕交納。
實踐中,物業服務企業作為債權人對于業主拖欠物業費的行為大都采取在業主的房屋大門上張貼催費通知單的形式來向業主提出交費請求。若物業服務企業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證據材料證明這一催費事實,那么法院可認定為訴訟時效中斷,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業服務企業沒有證據證明其在3年的訴訟時效期內向業主催收過物業費,那么業主的這一抗辯理由就能得到法院支持。
4,以房屋質量不達標為由抗辯
有些業主以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如房屋漏水、墻體脫落、玻璃破裂等為由拒交物管費。
商品房存在質量問題系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而物管費的交納則屬于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通常情況下,開發商與物業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企業,相互之間不應為對方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業主的該項抗辯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以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維修義務為由抗辯
有些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反映小區單元門、過道路燈等被損壞,頂樓房屋漏水等問題,要求維修,但物業服務企業知曉后拒不維修或者維修不合格,業主就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6,以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為由抗辯
有些業主認為因為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自己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如家中財物被盜竊,自有車輛被損壞或者被偷走,故以此為由拒交物管費。
以上就是怎樣應對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催收物業費有法律依據的介紹,小區業主拒絕交納物業費的行為,不僅會造成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經費不足,無法維持正常的物業服務水平,導致物業服務質量下降,形成惡性循環,催天下作為一家物業費收繳綜合服務商,平臺支持批量發布債權,分案靈活,平臺的服務目標是實現物業費的清收,形成物業服務的良性循環,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在催繳物業費過程中架起一座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橋梁,通過法,理,情化解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誤解,努力達成共識,為共建美好家園,和諧社區而努力。歡迎合作洽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