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

導讀:
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那么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一)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二)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關于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讀先履行抗辯權的兩次效力
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以將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分為兩個不同層次:
(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并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是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
2.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對方不能給付的危險,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
(二)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后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