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出執行擔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是誰

導讀:
如何提出執行擔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是誰如何提出執行擔保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暫時確有困難,缺乏償還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擔保方式保證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措施。擁有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的是誰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那么如何提出執行擔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是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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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執行擔保,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是誰
如何提出執行擔保
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暫時確有困難,缺乏償還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擔保方式保證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的一種措施。
執行擔保應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被執行人提出暫緩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被執行人確實存在暫時困難,以致當前缺乏償還能力,或者立即執行會給被執行人造成較大損失。
2、必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
3、被執行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可靠的保證。
擁有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的是誰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寧優先抵償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
第二百三十一條執行擔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二條【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