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

導讀: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按照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應當確認留置權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物孳息、以優先抵清其債權,但這種權利對債務人并無不利,實際上留置權人乃為債務人利益行使權利。因而,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那么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按照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應當確認留置權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物孳息、以優先抵清其債權,但這種權利對債務人并無不利,實際上留置權人乃為債務人利益行使權利。因而,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關于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權
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寧優先抵償債權。如《日本民法典》第297條第一項規定:“留置權權人可以收取留置物產生的孳息,先于其他債權人,以孳息抵充其債權的清償。”臺灣民法第395條亦有此種規定。按照我國民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原理,亦應當確認留置權人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權利。至于用孳息抵償債權的次序,《日本民法典》第297條第二項規定:“孳息應先抵充債權利息,尚有剩余時,再抵充原本。”此種規定值得借鑒。雖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物孳息、以優先抵清其債權,但這種權利對債務人并無不利,實際上留置權人乃為債務人利益行使權利。因而,留置權人收取孳息,既是其權利,又是其義務。若留置權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怠于收取孳息,造成債務人損失的,應對債務人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