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兒媳”有權收取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嗎

導讀:
2013年11月,李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兒子李小某及父親李某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已經改嫁肖某在沒有對橘-樹盡任何管理義務的情況下,是否有權采收已經成熟的果子,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雖然改嫁,但其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其有權收取尚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本案中,李小某雖有代位繼承權,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繼承還不能進行。綜上,肖某無權收取橘-樹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其強行采摘橘-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那么“出嫁兒媳”有權收取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11月,李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兒子李小某及父親李某某。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已經改嫁肖某在沒有對橘-樹盡任何管理義務的情況下,是否有權采收已經成熟的果子,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雖然改嫁,但其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其有權收取尚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本案中,李小某雖有代位繼承權,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繼承還不能進行。綜上,肖某無權收取橘-樹所產生的天然孳息,其強行采摘橘-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侵權。關于“出嫁兒媳”有權收取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3年11月,李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留下妻子肖某、兒子李小某及父親李某某。李某死亡不久后,肖某帶著兒子回了娘家,并在之后改嫁。
由于李某成家不久,沒有留下什么遺產,其家庭共同財產只有其父親李某某種下的近千棵橘-樹。2014年11月,橘-子成熟之際,肖某以財產尚未分割,橘-樹有其一份為由,帶著十余人來到橘園采收橘-子,于是雙方發生糾紛。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已經改嫁肖某在沒有對橘-樹盡任何管理義務的情況下,是否有權采收已經成熟的果子,在審理中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雖然改嫁,但其作為李某的法定繼承人及李小某的法定監護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其有權收取尚未分割財產的天然孳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肖某及李小某都有繼承權,但橘-樹實際上是李某某的個人財產,退一步說,即使肖某對一部分橘-樹有繼承權,也不能在未盡任何管理義務的情況下收取孳息,不勞而獲。
【評析】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橘-樹系李某某個人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肖某無權直接繼承。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其需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本案中橘-樹系李某某所種并培育長大的,李某及肖某并沒有在橘-樹的種植及培育過程中有勞動行為,因此不能認定為家庭成員的共有財產。
其次,代位繼承尚未開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本案中,李小某雖有代位繼承權,但由于李某某健在,代位繼承還不能進行。
最后,橘-子雖為橘-樹的天然孳息,但其從開花到成熟有一個管理的過程,否則無法產生經濟價值。肖某自從丈夫李某死亡后就回到了娘家并且改嫁,期間并沒有盡到對橘-樹的管理義務。橘-樹從開花到果子成熟都是由李某某進行管理并付出了巨大的勞動,其產生的孳息理應歸李某某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