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導讀:
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商業銀行在辦理最高額保證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最高額保證的期限不能過長,一般以半年到一年為宜。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來說,銀行在選擇實行最高額保證的客戶時應注意掌握從嚴原則。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那么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商業銀行在辦理最高額保證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最高額保證的期限不能過長,一般以半年到一年為宜。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來說,銀行在選擇實行最高額保證的客戶時應注意掌握從嚴原則。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關于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商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業務應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商業銀行在辦理最高額保證業務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最高額保證的期限不能過長,一般以半年到一年為宜。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怎樣才算最高額擔保合同擔保余額特定化呢?理論界與司法界歷來有不同的解釋,一般認為,最高額保證的保證人責任為期限屆滿時的責任。在最高額保證合同所約定的期間內,無論發生多少筆債務,也不論債務總額為多大,保證人均不發生保證責任,只是在該合同約定的一定期間屆滿時,才發生保證責任。而過長的保證期限會為債權人追索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留下隱患。
二、合理確定實行最高額保證的客戶對象及出具最高額保證合同的單位范圍。在利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發放的貸款,貸款金額及其期限要注意與最高額保證合同相吻合。一般來說,銀行在選擇實行最高額保證的客戶時應注意掌握從嚴原則。只有那些業務往來較多,日常信譽良好的客戶才能做這類業務。因為在最高額保證條件下,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的便利性會大大提高,銀行對借款人及擔保單位的調查會相對弱化。如果對所有客戶均實行這種保證方法,無疑會加大銀行的風險。
在辦理最高額保證業務時,銀行還要注意做好以下幾點:首先,經辦銀行對簽訂的最高額擔保合同要實行臺賬制度,將擔保單位、最高額擔保期限、最高額擔保金額等內容予以詳細登記,同時要確認出具擔保合同單位的法律有效性及程序的合法性并將有關資料留存,銀行調查人員必須簽名確認以示負責。其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對每筆適用該最高額擔保合同的借款業務進行記錄,防止超額、超擔保期限的借款業務發生。最后,對最高額擔保合同項下的貸款業務的金額不要過于分散,借款到期日要確定在最高額擔保合同到期日附近,可采取一筆發放、分期收回的方式,避免與最高額保證合同到期日相差過遠的狀況發生,以便及時維護銀行的權益。
三、重視關于最高額保證的擔保期間的相關約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科學、合理地利用這一條款,對保障債權人權益,防止不良資產的發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四百二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條【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是,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