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經營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導讀:
租賃經營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提供財產作為擔保,實際上是為出租方的受償設定了一種優先權,并使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在承租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方優先于承租方的其他債權人,以擔保財產受償。在性質上,承租方提供的財產屬于抵押物,出租方對該財產享有抵押權。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情況下,當承租方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那么租賃經營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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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擔保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企業租賃經營中,承租人需要提供的擔保
承租人要對企業進行租賃經營,必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一)個人承租的,承租人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其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擔保,現金部分存入銀行。此外,還應有兩名以上的保證人。
(二)合伙承租、全員承租的承租成員,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個人財產作為擔保。擔保財產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現金,現金必須專款存入銀行。
(三)企業承租的,必須出具與租賃企業資產成一定比例的留用資金作為擔保,并存入銀行。存入銀行后,除征得出租方同意,可作為流動資金參加周轉外,不得挪作他用。
承租方提供財產作為擔保,實際上是為出租方的受償設定了一種優先權,并使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在承租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出租方優先于承租方的其他債權人,以擔保財產受償。在性質上,承租方提供的財產屬于抵押物,出租方對該財產享有抵押權。另一方面,承租方在租賃內不得隨意處分抵押財產,如已處理,出租方對該項財產享有追索權。
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情況下,當承租方不履行義務時,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承租方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