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導讀:
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那么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關于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⑤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先履行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的區別
1、既然先履行抗辯權屬于負在后履行義務一方享有的抗辯權,這就使其與不安抗辯權有了明顯區別。不安抗辯權是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享有的抗辯權,當預期的回報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產生不安抗辯權。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并不要求對方履行義務期限屆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方履行期屆至。
2、如果負在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履行期末屆至,不產生不安抗辯權,因履行期末屆至,他只能暫停履行的準備,而無從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產生和行使,須雙方履行期均已屆至,但必須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3、在先一方未屆履行期,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無產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屆履行期,履行效力尚處于凍結狀態,也無產生先履行抗辯權的基礎。
4、不安抗辯權產生的實體條件是對方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危險,使自己的交換目的不能實現。在對方履行期屆至以前,這種危險只是一種現實的危險,而不是一種現實。若等現實的危險轉化為現實,則已無抗辯的機會和必要了。先履行抗辯權是對方的違約已成為現實。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則在后履行的一無從產生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其不依約履行,則構成違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