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位權指的是什么,代位權人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嗎

導讀:
債權人為行使此種債權代位權,以自己為原告,而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第三債務人應對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此種訴訟乃學說上所謂的債權人代位訴訟。代位權正是法律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后設立的制度。因此,代位訴訟即法定訴訟擔當,享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為適格當事人。代位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可代位債務人行使訴權的條件的規定,合乎此條件的債權人就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訴權,換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債權人才可以成為代位訴訟的合格當事人(即原告)。那么所謂代位權指的是什么,代位權人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為行使此種債權代位權,以自己為原告,而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第三債務人應對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此種訴訟乃學說上所謂的債權人代位訴訟。代位權正是法律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后設立的制度。因此,代位訴訟即法定訴訟擔當,享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為適格當事人。代位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可代位債務人行使訴權的條件的規定,合乎此條件的債權人就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訴權,換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債權人才可以成為代位訴訟的合格當事人(即原告)。關于所謂代位權指的是什么,代位權人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代位權指的是什么
一、代位權
所謂代位權指的是,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已負遲延責任而債務人又怠于行使其對第三債務人的權利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為行使此種債權代位權,以自己為原告,而以第三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第三債務人應對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此種訴訟乃學說上所謂的債權人代位訴訟。
任何實體法的條文總表現為一般的規范命題,其具體內容必須通過一個個具體案件的處理才能顯示出來。換言之,實體法的內容往往并非事先被預定了的不變的價值,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的進行在一般規范命題框架內逐漸形成。
代位權制度的內在價值同樣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即代位訴訟來實現與展開。但由于長期以來的“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我國民法典在總體上忽視程序機制,將訴訟程序統統交給民事訴訟法去規定,切斷了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內在的有機聯系。
二、代位權人是債務人的代理人嗎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因此可以肯定的第一點就是,代位權人并非債務人的代理人,代位權也不是代理權。債權人代債務人行使權利,雖然可以達到增加債務人財產的效果,但債權人行使權利旨在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不是單純為了債務人的利益行使此種權利。其次,代位權是債的保全,是一種法定的債權的權能。
它非源自于當事人的約定,而必須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因為,在貫徹“私法自治”理念的社會,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受他人干涉乃民法的基本原則。債務人是否行使自己對第三人的權利為其自由的意思,債權人不得干涉。但由于債務人的財產在法律上既然已經成為保障債權的責任財產,為保障交易的安全,債務人對此項財產之處分又不得不受到限制。
代位權正是法律在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的意思自治與交易安全后設立的制度。第三,債權人的代位權是行使債務人債權的權利,它不是請求權而是以行使他人權利為內容的管理權,與一般的民事實體權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種權利經由訴訟程序(代位訴訟)所得的判決效力不及于代位權人而及于原權利義務關系的主體。
此種“法律關系主體以外的第三人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可以因職務上或其他特殊原因,對他人的權利義務實施管理處分權,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的情形,在民事訴訟法學理論中稱為“法定訴訟擔當”,作為法定訴訟擔當的人是適格當事人。因此,代位訴訟即法定訴訟擔當,享有代位權的債權人為適格當事人。
代位權盡管被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中,但不能被認為是一種實體法上的權利。代位權的規定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可代位債務人行使訴權的條件的規定,合乎此條件的債權人就可以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對第三債務人的訴權,換言之,只有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債權人才可以成為代位訴訟的合格當事人(即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