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權,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是什么

導讀:
(一)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那么什么是代位權,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關于什么是代位權,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代位權?
(一)代位權的定義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
(二)代位權的特點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
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
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是什么?
(一)代位權執行對象的范圍
1、純粹的財產權利。
除債權外還包括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
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
如起訴權、申請強制執行權等。
但是,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不得轉讓、不得扣押的財產權以及非財產權都不能成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對象被執行的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我國《民法典》中僅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
如A向B購買一古董,還未交付時即將該古董轉賣于C,如果A怠于請求B交付,則C的債權也不能實現,因此不論A的資力狀況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請求交付該古董。在特定物的買賣中,債務人的資力狀況與債權的實現并無直接關系,債權人無須待債務人資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