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

導讀:
因此,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權利人在向該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后,能夠證明該上級主管部門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企業法人的,訴訟時效自該意思表示到達該企業法人時中斷。那么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此,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的行為,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但權利人在向該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后,能夠證明該上級主管部門將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企業法人的,訴訟時效自該意思表示到達該企業法人時中斷。關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
公告、公證、銀行扣息、委托第三人轉達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
判斷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是否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應注意這樣三個原則:一是主張權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與不合法的;二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對人發出;三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要傳達到該特定的相對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公告
該主張權利的方式僅適用于特殊主體(現僅指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項。一般主體和非特定的事項以公告方式主張權利的,能不能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律效果,尚存爭議。
2、公證
司法部司發函(1994)055號規定,“公證書的效力高于其他證書的效力,已為有效公證書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只有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時,才能作為特例除外”。因此,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公證證明當事人一方主張了權利的,應當認定于公證書確定的主張權利之日訴訟時效中斷。但公證書的內容明確是向特定的相對人主張權利,或沒有公證證明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傳達到了該特定相對人的,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3、銀行扣息
扣息是金融機構作為權利人主張權利的一種方式,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但其通過扣息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仍應傳達到特定的相對人,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4、委托第三人轉達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
對所委托的第三人是否將其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對人轉達,以及是否轉達到該特定的相對人,權利人應負舉證責任,否則不產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5、向企業法人的上級主管部門主張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