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導讀: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那么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因此,混同的效力是導致債的關系絕對消滅,并且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但在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生混同,債也不消滅。關于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混同的效力是如何的
混同,即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是合同絕對終止的法律事實。混同成立的原因在于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其中,概括承受為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關系因同歸于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是指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因混同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合同關系及其他債之關系,因混同而絕對消滅。消滅效力不僅及于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抗辯權,而且還及于合同債權的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債權等。但是,當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而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涉及第三人利益,也就是說合同權利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利益出發,債權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利益,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債權債務關系發生混同,債權也不發生消滅。另外,在法律另有規定時,混同也不發生消滅債的效力。例如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業匯票的收款人、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未到期前依背書轉讓的,票據上的債權債務即使同歸于一人的,票據仍可流通,所以票據所示之債仍不消滅。
發生混同的原因可分為兩種:一是概括承受,即債的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權利與義務。例如,因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享有的債權或者債權人繼承被繼承人對其負擔的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人。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例如,債務人自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此時也發生混同。
混同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