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債務人混同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

導讀:
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民法典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債權人債務人混同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民法典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關于債權人債務人混同的法律規定是如何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的混同
混同,是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事實。混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同包括三種情形:所有權與他物權歸屬于同一人;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歸屬于同一人。狹義的混同僅指債權與債務歸屬于同一人。通常所說的混同僅指狹義的混同而言。
債權的法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企業合并,合并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并后,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再如,債權人繼承債務人,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或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人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系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混同的效力為絕對地消滅債權債務及由合同關系所生的從債權的從債務。民法典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因此,合同債權為第三人權利的標的,則債權不得因混同而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