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效力

導讀:
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等進行必要的限制。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法律效力包括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但債務人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除外。防止債務人財產不足,無法清償債務。那么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等進行必要的限制。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法律效力包括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但債務人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除外。防止債務人財產不足,無法清償債務。關于債務人破產申請的法律規定以及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這里主要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文秘人員)等進行必要的限制。那么,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有何法律效力?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法律效力包括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下面小編介紹一下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法律效力。
1.喪失對財產的處分權。
這是一種對債權人有利的保護措施。因為在此時,債務人具有現實的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動機,故不應再讓其處分和管理財產。在這一點上,我國現行破產法的規定有所疏漏,在破產申請到破產宣告之間的長時間里,沒有剝奪債務人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只有到破產宣告時才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財產。
2.不得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因為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財產的概括執行程序,具有對全體債權人公平保護的旨意,如果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無疑會破壞破產法的這一制度價值,故不允許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但債務人正常生產所必需的除外。
3.對債務人人身的限制。
為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和對債權人的保護,應對債務人的人身自由(這里主要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人員、文秘人員)等進行必要的限制。具體地講自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日起,債務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第二,根據法院、管理人或破產清算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第三,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或監督人的詢問;
第四,未經法院許可,不得擅自離開住所地。
以上就是破產申請對債務人法律效力的規定,但是破產申請對債權人的利益并不能完全保障,對于債權人來說,還是應該及時追討欠款為宜。防止債務人財產不足,無法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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