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債權人權限的邊界。由此,許多欺詐性破產即因為債務人財產界定不清、保護不當而產生。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破產管理人就接管債務人財產,對其擁有特定的權力。因此,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在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最重要的是應具有確定性、透明性與可預測性。那么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財產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債權人權限的邊界。由此,許多欺詐性破產即因為債務人財產界定不清、保護不當而產生。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破產管理人就接管債務人財產,對其擁有特定的權力。因此,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在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最重要的是應具有確定性、透明性與可預測性。關于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對債務人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
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債務人財產的界定是破產程序的基礎,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立即就涉及到何為債務人財產問題,相應地涉及到債務人財產的追索、管理、評估、變價、分配等環節。如何界定債務人財產,關系到債權人能回收多少債權,盡量減少損失。
債務人財產的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劃定了債權人權限的邊界。由此,許多欺詐性破產即因為債務人財產界定不清、保護不當而產生。破產程序一經啟動,破產管理人就接管債務人財產,對其擁有特定的權力。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之后,基于財產管理與經營,債務人財產會有所減少或增加,由此也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基于破產清算、和解與重整的不同程序,債務人財產會有不同的功能,在這些程序中,債務人財產有不同的聚合離散。在有些國家的破產清算程序中,債務人一旦進入破產程序,債務人財產的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債權人有權接管破產財產;而在破產重整程序當中,債務人財產仍然保留在原債務人手中。因此,對于債權人與債務人來說,在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財產最重要的是應具有確定性、透明性與可預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