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糾紛中債權人和債務人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

導讀:
債務債權糾紛訴訟的舉證責任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案件中分別有哪些舉證責任,法律分別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又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債務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知識!由于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債權糾紛中債權人和債務人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債權糾紛訴訟的舉證責任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案件中分別有哪些舉證責任,法律分別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又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債務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知識!由于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關于債權糾紛中債權人和債務人舉證責任有哪些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務債權糾紛訴訟的舉證責任法律有明文規定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案件中分別有哪些舉證責任,法律分別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又有哪些規定?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債務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知識!
一、債務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一)債權人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體現在法律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就某一事實或者利益,當事人首先有其主張,若當事人未作主張,作為中立的裁判者的法院,不能代一方當事人為主張,由此產生的不利后果由該方當事人承擔。
就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案件來說,原告為求得勝訴,就其訴訟請求原因所作的主張,為原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原告的主張責任。防止受到不利判決的危險,須進行各種抗辯或防御,其主張各項抗辯或防御的原因,乃被告主張的事實,此即為被告的主張責任。
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要件事實成立的證據。
由于借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義務履行有先后順序,債權人主張合同權利的發生,其應該為兩個要件事實的成立負舉證責任,一個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個是其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
(二)債務人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債務人抗辯的種類很多,其有可能針對債權人所提供的證據主張證據本身有問題,這時人應當提供針對債權人所提交的證據的反駁證據;如果債務人主張債權人的權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約,或者已經消滅,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權利制約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當然,債務人還可以提出反證,證明債權人所主張的事實并不存在。
如果債務人有上述種類的主張,債權人則可以針對上述主張繼續提供證據,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成立。
如果債務人沒有上述主張,則債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
目前法律限定了原告提出訴訟請求的時間,但是并沒有限制被告提出抗辯的時間,雖然有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歸屬于義務,但是并沒有規定答辯失權的法律后果。
如債務人在一審過程中沒有主張時效問題的抗辯,時效是否超過法院不予審查,債務人的其他抗辯又不成立,于是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敗訴。債務人經過咨詢,發現了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已經超過,其又以一審的證據為基礎以訴訟時效超過為理由提出上訴,由于法律沒有限制債務人抗辯的時間,二審法院應當對此進行審查。
在審查的時候債權人主張時效曾經中斷,該主張是針對債務人新主張的主張,就該主張債權人會提供證據予以支持,此時債務人往往又會以債權人的證據不屬于新證據且已經超過舉證時限為由不予質證,法院此時若強行質證又苦于沒有法律依據。
債務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舉證流程是怎樣的
二、債務糾紛的舉證流程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
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2、訂(定)貨單;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還款計劃、還款,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債務糾紛如何向法院舉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般情況下,債務糾紛應向法院提供以下證據。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合同、收據、借據、欠據、協議、信件、電報等);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債務人家庭成員情況;
8、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9、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提交申請書。以上證據在法院開庭時必須出示原件。
10、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三、債務糾紛舉證責任分配
1、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但不能提供借款協議,雙方對借貸關系存在爭議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關系進一步提供證據。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于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關系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對債權人能提供借款協議但無法證明給付事實的,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已實際履行的債權人;對債權人能證明給付事實,也能提供借款協議,但債務人對借款協議或簽名的真偽提出異議的,將申請鑒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協議虛假的債務人;對借款屬于債務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不明的,將借款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或經營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3、債權人以借據主張債權,債務人抗辯稱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包含利息或僅為利息,且提供的證據足以使法官對借據載明的本金數額產生合理懷疑的,可以確定由債權人就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承擔舉證責任。
4、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申請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如果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如果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依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