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具體何時可以行使代位權

導讀: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產生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無代行的基礎。那么債權人具體何時可以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產生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無代行的基礎。關于債權人具體何時可以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沒有債權的存在,就沒有代位權的存在。
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就不可能產生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沒有債權債務關系,則代行者即無代行的基礎。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合同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3、債權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代位權為保全債權而設立,故只能在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時,才能行使。
判斷有無“必要”,應以債務人的財產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在傳統民法中認為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內容接受給付的危險,因而有代位權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圖債權滿足的現實必要。
4、債權已屆履行期
債權人需在債權已屆履行期時,才能行使代位權。對此,合同法雖未明確規定債務人需已陷于遲延,但從條文中可以推斷出這一結論,對于尚未到履行期的債權因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危險尚難預料,故債權人若此時行使代位權,對債務人頗顯不公平。
5、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首先,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是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如果債務人對于他人無權利存在,或其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