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放棄代位權效力爭議的原因是什么

導讀:
也就是說,保險人以這種方式放棄代位求償權,其利益應歸屬與被保險人,第三人無權從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中獲得利益。同樣道理,再保險下,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明示放棄代位權。那么產生放棄代位權效力爭議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也就是說,保險人以這種方式放棄代位求償權,其利益應歸屬與被保險人,第三人無權從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中獲得利益。同樣道理,再保險下,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明示放棄代位權。關于產生放棄代位權效力爭議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人放棄保險代位權時明確表示其放棄保險代位權的含義,可依其意思表示確定放棄代位權的效力。如果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程序意義上的保險代位權,將向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交給被保險人的,但保留獲得第三者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有權向第三者追償,第三者向被保險人賠償后,被保險人應將第三者的賠償交付給保險人;如果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程序意義上的保險代位權,將第三者的賠償贈與被保險人的,被保險人有權向第三者追償并享有第三者的賠償所得;如果保險人明確表示放棄包括實體權利在內的保險代位權,免除第三者賠償義務的,如果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第三者可以保險人放棄保險代位權為由對抗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
但是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往往并不明確表述其放棄的保險代位權的具體含義,因此有必要根據保險人放棄代位權的時間、對象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從而確定保險人放棄保險代位權的效力。
二、再保險人放棄代位權的效力
實踐中,針對再保險人來說,再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大致有以下兩種情形,現將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
1、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再保險人放棄代位權
原保險中,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也就放棄了從第三人處索賠所得的利益,該利益既已被保險人所明示放棄,理當恪守堅持,否則不僅有違保險人之真實意思表示和誠實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險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則。另外,保險人在明示放棄代位求償權時,自然預計到被保險人可能因此獲得雙重補償。但保險人的棄權,相當于保險人將本屬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讓與被保險人,其性質當屬民事贈與關系。被保險人對這一贈與享有選擇權,他既可以放棄贈與(取得保險金后不向第三人繼續索賠),也可以接受贈與(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保險人以這種方式放棄代位求償權,其利益應歸屬與被保險人,第三人無權從保險合同雙方的約定中獲得利益。被保險人不僅可以獲得保險賠償,還有權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索賠,第三人不得以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對抗被保險人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索賠權。雖然在此情況下,被保險人有可能就同一損失獲得兩次賠償,但這是由于保險人將自己的權利贈與被保險人的結果。
同樣道理,再保險下,保險事故發生后,再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前,再保險人向原保險人明示放棄代位權。再保險人在對原保險人進行賠償后,原保險人也獲得了由于再保險人的棄權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險人具有處分權,原保險人可以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范圍為再保險人對第三人的代位求償權。此時第三人不能以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的“損害填補”原則來向原保險人行使再保險人的這一權利提出抗辯,嚴格說來,這已不是單純的保險法律關系,而牽涉到受贈人對贈與標的的處分問題,因此與所謂保險的基本原則無關。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也不應當因原保險人是否再保而受影響,法律也不允許發生原保險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現象的產生,因此如果再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其利益歸屬應置于原保險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險人也放棄了其這部分代位求償所得的利益,則該利益應轉歸原被保險人的手中,理論上可以視為原保險人又將該部分利益再渡轉讓給原被保險人,是再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的連續贈與,因此不應減輕責任第三人的賠償責任。無論何種情形,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放棄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則將會與這一制度的基礎相違背。
2、再保險人在向原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放棄代位求償權
再保險實務中,無論由原保險人統一行使代位求償權,還是再保險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償權,再保險人都有可能以消極行為放棄其代位求償權。無論原保險人還是再保險人,他們行使代位求償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減輕因保險賠付而受到的損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他們必然會遵循經濟原則,他們往往要考慮第三人的經濟狀況、受償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訴訟費用等,如果他們認為第三人經濟狀況不佳,無力支付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或者以訴訟形式代位求償成本過高以致得不償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償權。這樣訴訟時效過后,各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上述情況下,這是對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應當認為各保險人全部放棄或者部分放棄了包括實體權利在內的保險代位權,可視為各保險人免除或者減輕了第三者因給保險標的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原被保險人無權就各保險人放棄的權利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很明顯,各保險人以這種方式放棄代位求償權,其利益應歸屬于第三人。對于原被保險人的索賠,第三人可以其求償權已為各保險人所代位為由進行抗辯。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是因為其債權人各保險人怠于行使債權,并不違反法律的公平。因此,再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放棄代位求償權的,相當于再保險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險代位求償所應承擔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