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發生爭議的原因是什么?

導讀:
共益債務,又稱財團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的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因此,對債務人對共益債務的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這種情況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債務人,被告為共債權人,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共益債務發生爭議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益債務,又稱財團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的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因此,對債務人對共益債務的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這種情況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債務人,被告為共債權人,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關于共益債務發生爭議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益債務,又稱財團債務,是指在破產程序中為全體債權人的利益而由債務人的財產負擔的債務的總稱。與之相對應的權利,為共益債權。相信很多人都不清楚什么是共益債務,從字面意思上看是指對雙方都有益的債務,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共益債務發生爭議的原因是什么?
在實踐中,共益債務時常發生爭議,主要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管理人與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之間對共益債務存在與否或數額的多少發生爭議;
第二種情形是其他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第三種情形是債務人對共益債務有異議。
在第一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執行主體是管理人,債權人請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債務遭到拒絕時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應為主張共益債權的債權人,被告應為債務人,管理人僅是債務人的訴訟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對共益債權人提起訴訟。
第二種情形下,因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影響到其他債權人或職工的最終權利的實現比例,應允許異議債權人或職工對共益債務提起訴訟,這種情況下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異議債權人或職工,被告為共益債權人以及債務人。
第三種情形下,賦予債務人異議權的原因在于:共益債務的存在與否或數額多少直接關系到債務人的清償數額,甚至影響到債務人重整再生的可能,債務人有對共益債務加以否認的動因。
因此,對債務人對共益債務的異議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這種情況提起的訴訟案件,原告為債務人,被告為共債權人,由管理人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
為了破產案件統一歸口審理的需要,最大限度地節省破產費用,提高破產程序效率,按照企業破產法第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有關共益債務的訴訟應由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1)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破產管理人基于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考慮,有權決定繼續履行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因此,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屬于共益債務。
(2)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第三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時,債務人作為受益人需要對此作出償付;債務人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時,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兩種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于共益債務。
(3)為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為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慮,破產企業要繼續營業。在營業過程中發生的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由于營業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于共益債務。
(5)債務人財產到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因為債務人財產自身的原因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屬于共益債務。
無論是破產費用還是共益債務都發生在破產申請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此之前破產人發生的債務是破產債務,應按照《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