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

導讀:
連帶債務,對全體債務人均產生效力。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系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連帶債務發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那么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債務,對全體債務人均產生效力。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系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連帶債務發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關于連帶債務產生的原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連帶債務,對全體債務人均產生效力。那么連帶債務是基于什么原因產生的呢?下面由催天下小編為您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
連帶債務的發生原因有兩種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二是當事人的約定。
在我國,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連帶債務有以下幾種:
(1)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
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是指代理關系的三方當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項的出現,某兩方當事人共同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連帶責任。在《民法通則》以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以下幾種代理中的連帶債務:甲、委托書授權不明時產生的連帶責任。乙、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產生的連帶責任。丙、無權代理產生的連帶責任。丁、代理關系中因違法行為產生的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共同侵權的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的連帶責任必須首先具備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權行為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為人主觀上需有共同的過錯,這是共同侵權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權是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沒有行為人主觀共同過錯就沒有沒有共同侵權的成立,也就沒有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債務的成立。
(3)個人合伙債務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每一個合伙人對合伙組織對外所負的債務均負連帶責任,都有義務全部履行。
(4)合伙型聯營
企業之間,企業和事業單位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成立一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合伙型聯合經營組織,進行共同經營。這種合伙型聯營同個人合伙一樣,進行聯合經營的法人組織對聯合經營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5)保證中的連帶責任
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是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時,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又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連帶債務發生的第二種原因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連帶債務即可由雙方法律行為設定,又可由單方法律行為引起。但無論怎樣方式設立,均需當事人對此加以明確約定或由全體債務人明示。默示不能成立連帶債務。因連帶債務對債務人關系甚大,所以,債務人中只要有不負連帶債務的,則全部債務不能成立連帶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