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

導讀:
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故從本質而言,保險代位求償權應屬于債的轉讓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無須通知債務人和保險法的一些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外,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則應當適用于保險代位求償權。那么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保險代位求償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保險人的法定權利。故從本質而言,保險代位求償權應屬于債的轉讓的情形。除了基于法定、無須通知債務人和保險法的一些特別的限制性規定外,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則應當適用于保險代位求償權。關于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
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本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