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位權需要多長時間

導讀:
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問題進行規定,在實踐中存有爭議,是適用獨立的時效期間,還是以被保險人的權利為基礎確定。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而是法定請求權轉讓,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從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第三者侵害時計算。那么申請代位權需要多長時間。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問題進行規定,在實踐中存有爭議,是適用獨立的時效期間,還是以被保險人的權利為基礎確定。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而是法定請求權轉讓,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從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第三者侵害時計算。關于申請代位權需要多長時間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代位追償是指如果你與對方車輛相撞,交警將追究對方的全部責任。如果對方購買了強制保險,個人經濟能力不強,無法獲得賠償。這時,你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你修車的錢,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賠償金,那么申請代位權需要多長時間呢?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自其取得代位求償權之日起算。由于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就取得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的權利,故此處的取得代位求償日可以理解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
代位求償如何認定
保險人應在保險補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正確認識保險代位權的本質,必須準確理解保險的職能。保險最基本、最固有的職能就是向被保險人提供經濟補償,以求社會生活的安定。
保險代位權為保險補償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必須與保險的宗旨相貫通。
本文首先通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概念、性質解釋和了解;然后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通過6點及其成立要件方面的3點內容加以分析;
其次保險代位權行使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主要是訴訟時效、權利范圍、對象限制、以及在代位求償中第三人的抗辯四個方面加以說明;
最后對保險代位權的不足等諸方面問題進行分析,盡管保險代位求償權制度在我國立法中確定已久,但在司法實踐中卻始終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
究其原因,固然有保險人法制觀念不強,對代位求償權認識不足,再加上照顧各種關系,以及一些裁定部門的某種偏見。
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
代位求償制度,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由于第三者的過錯致使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了保險金后,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額內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保險領域一項重要制度,而貨運保險是最可能引起代位求償的保險領域,本文以公路貨運保險為例探討保險法上代位求償的問題。
由于立法沒有明確對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時效問題進行規定,在實踐中存有爭議,是適用獨立的時效期間,還是以被保險人的權利為基礎確定。一種觀點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不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而是法定請求權轉讓,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與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相同,從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第三者侵害時計算。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