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以及行使追償權的條件

導讀:
對于投保交強險等強制保險的情況,被保險人有相應責任的,保險公司在全額賠償后有追索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二)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那么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以及行使追償權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投保交強險等強制保險的情況,被保險人有相應責任的,保險公司在全額賠償后有追索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二)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關于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以及行使追償權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投保交強險等強制保險的情況,被保險人有相應責任的,保險公司在全額賠償后有追索權。但是,保險公司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追索權。如果在一定訴訟時效期間內不履行訴訟時效,將與普通訴訟一樣承擔訴訟敗訴的風險,對此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償權的訴訟時效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交通損害司法解釋)中才出現的,這與之前傳統保險法理論上的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有所區別的;
我國《保險法》中的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在賠償金額的范圍內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追償權,是指保險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強險賠償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但不論哪一種追償權,其宗旨均是為被侵權人提供雙重保障,以確保被侵權人的損失得以充分補償,同時,也不至于由于保險賠付而使侵權人或責任人逃避侵權之責。
《交通損害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已作了明確規定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由于追償權是一種普通的民事權利,同樣應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關于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2年,規定起算時間為實際賠償之日即是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中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
行使追償權條件有哪些
(一)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對侵權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實體權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應請求權是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必不可少的條件;
(二)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已實際賠付保險金。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對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在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給受害人后才發生轉移,保險追償權的權利主體是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是保險公司取得追償權的前提,如果保險公司尚未支付保險金,則不得享有追償權;
(三)僅限于法定的三種情形,即: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2、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3、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四)追償權的金額以實際給付的賠償金額為限。保險公司只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受害人對侵權人追償的權利,即保險公司的保險追償權僅限于保險賠償金額。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