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實現追償權的條件有哪些

導讀:
擔保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代表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在保證責任范圍內向主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目前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存在諸多誤區,影響了該權利的實現。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當及時通知保證人,若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過失地重復向債權人履行的,保證人可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那么擔保人實現追償權的條件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代表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在保證責任范圍內向主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目前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存在諸多誤區,影響了該權利的實現。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當及時通知保證人,若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過失地重復向債權人履行的,保證人可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關于擔保人實現追償權的條件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人追償權是指保證人代表主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在保證責任范圍內向主債務人請求賠償的權利。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人享有追償權。目前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存在諸多誤區,影響了該權利的實現。擔保人在行使追償權時,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1、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
這是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條件。
由于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使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由此產生了在擔保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之前,擔保人是否會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尚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在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在其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前,不具有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關于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有人認為應當屬于無因管理之債的范疇,催天下小編認為這種依擔保法規定,并依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僅債務關系應當屬于合同之債,因為這種債權債務關系的產生,是基于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雖然這個合同訂立時并不存在,但是擔保人代為履行債務后,這種債務就成為現實之債。
2、擔保人行使追償權不能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擔保人承擔責任完畢之日的次日起開始計算,該期間同樣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訴訟時效期間中止、中斷的規定。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
3、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須主觀上沒有過錯
擔保人對債權人享有主債務人的抗辯權,擔保人應當以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對抗債權人的清償要求,若擔保人怠于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對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時,不得對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一般情況下,擔保責任的承擔與債務人債務免除之間有因果關系,追償權才能成立,若債務人債務的免除并非擔保責任承擔的結果,則保證人不享有追償權。
如債權因債務人的清償行為而消滅后,擔保人又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擔保人不得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而只能向債權人請求按不當得利返還。
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應當及時通知保證人,若債務人違反通知義務導致保證人無過失地重復向債權人履行的,保證人可行使追償權,債務人不能免除補償的義務,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部分。
另外擔保人在承擔擔保責任時怠于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作出的大于債務人應承擔債務范圍的清償,以及擔保人支出非必要的花費,使得債務人的債務范圍擴大,對擴大部分,擔保人喪失追償權,債務人有權在被追償時對擔保人提出抗辯。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