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

導讀:
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那么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關于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才能行使代位權
行使代位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二、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限制:
債權人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