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最長約定是兩年嗎

導讀: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xié)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那么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最長約定是兩年嗎。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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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最長約定是兩年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xiàn)為:
1、結(jié)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
2、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xié)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當事人不能預先排除或妨礙訴訟時效的適用,否則其約定無效。
3、保證期限是不變期間,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根據(jù)除斥期間理論,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權利人超過除斥期間怠于行使權力將使權利義務歸于消滅,設立除斥期間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使權利義務的不特定性歸于確定,同時保障法律關系的穩(wěn)定。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別,訴訟時效可以因特定事由中止、中斷、延長。
由于保證期間上述特性,要求權利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nèi)行使權利,這無疑加大了權利人的責任,在實務中,往往有權利人因?qū)Ψ刹涣私舛鴨适ПWC權利的案件發(fā)生,因此,為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因由于超過保證期間行使權利而蒙受重大損失,權利人必須與保證人就保證期間達成約定,且約定必須明確。
處理原則
第一、時效從屬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不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只要對債務人(即主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未完成的,將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判令其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時效獨立原則。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或者中止的法律后果,其效力并不當然及于保證人,在訴訟中需要單獨審查債權人對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對時效屆滿的,或者不列為共同被告,或者列為共同被告而判決其不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