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保證期限兩年是什么意思

導讀:
《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兩年。約定的保證期間無效,僅僅是關于保證期間的條款無效,并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約定保證期間能否超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那么擔保法保證期限兩年是什么意思。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兩年。約定的保證期間無效,僅僅是關于保證期間的條款無效,并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約定保證期間能否超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關于擔保法保證期限兩年是什么意思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保證期限兩年是什么意思
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正確理解“約定不明”的含義。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約定保證責任至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息全部還清為止的情況。這在商業銀行制定的標準借款擔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見。對于該情形,一方面,保證合同實際上是對保證期間作出了約定,只是沒有明確具體的時間;另一方面,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斷,當事人均愿意接受長期的保證期間,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實現。因此,如果將上述情形認定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從而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明顯有違當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對債權人不公平。《擔保法司法解釋》由此將保證期間推定為兩年。因此,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擔保法司法解釋》 對于何謂“約定不明”是有明確限制的只有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斷出保證人有承受較長期間限制的意思時,才視為“約定不明”,從而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正確區分“沒有約定”、“約定不明”和“約定無效”情形至關重要。沒有約定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約定保證期間無效同樣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在主債務履行期未屆滿時,主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尚不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處于潛在狀態,債權人也就無法要求作為從債務人的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當約定的保質期間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或者早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因為債務人在此期間內不可能主張權利,該約定沒有任何現實意義,屬于無效約定。根據最高法院《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規定,此情形應按沒有約定保證期間處理,既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約定的保證期間無效,僅僅是關于保證期間的條款無效,并不影響整個保證合同的效力,保證合同本身仍然是有效的。
約定保證期間能否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根據《民法典》第692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對于保證期間未作約定的,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所謂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僅僅是在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情形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補充,而不能理解為對約定保證期間的限制。因此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的,應當認可該約定的效力。但應當注意的是,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帝王條款”,是一切民事活動中都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重要依據。如果約定保證期間過短,導致債權人無法或不可能行使權利的,則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保證期間無效,從而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
約定保證期間能否超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約定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否則,超過部分應為無效。其理由是:約定保證期間超過兩年將導致出現主債務已過訴訟時效而保證期間尚未屆滿情形,造成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于一種隨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境地,因此應予禁止。
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處理。在我國,除約定保證期間外,法律還認可法定保證期間的存在。根據《民法典》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定保證期間系對約定保證期間的補充,主要適用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情形,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二是在約定保證期間無效情形,同樣適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三是在保證期間約定不明情形,適用兩年的保證期間。




